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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公积金提取条件放宽
来源:广东热线 | 浏览:[35446]2016/3/5 15:47:58    
  3月4日下午,山东省济南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董宝珂在会上对济南市公积金工作情况进行了通报,介绍了2015年公积金管理运营情况,2016年主要工作计划安排以及3月1日济南市公积金管委会通过的关于部分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的有关情况。

  根据目前济南市商品房销售价格及住房公积金结余总量和流动性情况,经市管委会三届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对济南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做出调整。

  根据济南市建委提供的数据,2015年济南市商品住房均价为7930.67元/平方米,同比增长3.3%,按照90平方米商品住房总房款的80%计算,济南市最高贷款额度应不低于57.1万元。从2015年济南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构看,职工贷款所购住房套数中,90(含)㎡以下占26.7%,90—120(含)㎡占45.3%。购买120㎡以下住房的职工占绝大多数。

  济南市确定70万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可基本满足大部分购买普通自住住房职工的贷款资金需求(按购买120平方米的房屋首付20%计算可贷额度为120*7930.67*80%=76.1万元;二套房首付30%可贷额度为120*7930.67*70%=66.6万元)。

  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济南市实际情况,决定将两人及以上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在市内六区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由60万元提高至70万元(在章丘、平阴、济阳、商河四县市购买自住住房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可贷额度为60万元);一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在市内六区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可贷额度由30万元提高至40万元(在章丘、平阴、济阳、商河四县市购买自住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可贷额度为35万元)。

  据介绍,济南市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上限由50%提高至60%。结合济南市实际情况,决定将进一步扩大提取范围,增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凡无公积金贷款余额的职工及配偶在本规定执行之日起缴纳住房维修资金的,可凭有效凭证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所缴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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